深交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2023.02.17)(下) 第五章 交易信息第一节 一般规定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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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2023.02.17)(下) 第五章 交易信息第一节 一般规定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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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重新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竞价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主板A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乐富基金指数。

5.4.2 第3.3.15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仅在上市首日公布上述信息。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单只证券期末收盘价/期初前收盘价-1)×100%-(对应指数期末收盘点数/期初前收盘点数-1)×100%

如期间内证券发生过除权除息,则对收盘价做相应调整。

(二)ST和*ST主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5.4.4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5.4.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5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6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5.4.7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二)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即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四)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五)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八)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

(九)对单一证券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十)利用其他相关市场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或者利用证券市场交易影响其他相关市场交易;

(十一)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八项、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6.5 会员应当对其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提醒、警示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应当根据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

(六)盘中暂停当日交易;

(七)盘后限制交易;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对前款第七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6.9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10.1 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4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5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6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7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8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9 本规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深证上〔2020〕515号)、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54号)、2016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通知》(深证会〔2016〕8号)、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620号)、2022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22〕298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修订说明

(2023年2月17日)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优化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构建简明易行、透明高效的市场友好型制度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一是配合全面注册制改革,将创业板先行先试经验复制至主板,并对主板和创业板交易机制进行统一优化完善,提升市场定价效率,增强市场稳定性。

二是进一步落实《证券法》规定,对证券交易监督相关内容进行全面适应性修订,与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实现衔接。

三是因前期已单独制定并发布债券交易规则,将债券交易相关规定从现有《交易规则》中剥离,构建交易所“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品”三大类交易规则体系。

四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系统性整合交易规则,减少规则碎片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复制部分创业板交易机制至主板,同时整合优化主板、创业板交易机制

1.将部分创业板交易机制推广至主板。一是复制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如新股上市首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新股首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等,提升新股定价效率。二是复制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价格笼子机制,增强市场稳定性。三是复制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交易信息公开机制,根据主板特点设定差异化阈值,强化风险提示。

2.整合主板、创业板交易规则。为减少规则碎片化,便利投资者使用,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及其发布通知中规定的创业板差异化交易机制安排统一整合纳入《交易规则》,具体包括创业板股票和相关基金的涨跌幅限制为20%、创业板股票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分别为30万股和15万股、创业板股票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创业板股票差异化的交易公开信息、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披露指标。

3.同步优化主板、创业板交易制度。一是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增强交易即时反馈。二是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当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取至0.1元,给予低价股必要的申报空间。三是统一无涨跌幅情形下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将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与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实现统一。

(二)优化证券交易监督相关规定

1.调整“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调整体例结构,将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至同一条同一款。

2.优化“异常交易行为”相关规定。一是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新增“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二是根据《证券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调整虚假申报、拉抬打压、封涨跌停、自买自卖、跨市场异常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的表述,并新增“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以涵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异常交易行为。三是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及监管实践,明确本所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进行合并监控。

3.完善自律监管措施类型。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新增“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的自律监管措施类型,“上报证监会”作为本所法定职责,不再作为自律监管措施。

(三)剥离债券交易相关条款

修改规则适用范围,明确《交易规则》仅适用于上市股票、存托凭证、基金、权证等证券,剥离债券交易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申报数量、计价单位、有效竞价范围、债券回购交易等17条规定。

(四)根据业务实际进行适应性调整

1.根据业务实际做法调整规则表述。一是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明确存托凭证适用性。三是完善委托类型、申报类型等技术处理相关表述。

2.移除规则中暂停或停止实施、长期未启用的条款。一是因《证券法》中已删除暂停上市相关条款,删除“暂停上市”相关表述。二是因本所已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删除“交易大厅”相关表述。三是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已废止,删除“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表述。四是因深市分级基金已全部终止上市,删除“分级基金”相关表述。五是因本所已于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此次修订不再保留相关内容。

3.吸纳交易零散规则。吸纳《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吸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关于退市后重新上市交易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4.优化规则结构。对于仅有一个条款的章节进行合并,第二章第三节“交易品种”合并至第二章第一节“交易场所”中,并更名为“交易场所及品种”,第三章第四节“竞价”合并至第三章第五节“成交”,并更名为“竞价与成交”。

三、征求意见情况

秉承开门立规的精神,前期本所就《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5条意见建议,按照实质内容相同原则合并后21条,其中针对规则内容的意见建议15条,属于问题咨询或规则理解问题的意见建议6条。

针对规则内容的建议,本所吸收采纳了1条,对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等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其余14条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此次暂未调整。针对属于问题咨询或规则理解问题的相关意见建议,本所将做好解释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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